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若干措施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若干措施

  一、创新工作思路

1、设立专项资金。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2年以内的省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和贵州籍省外高校毕业生或在我省基层服务期满2年以内的“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生、“三支一扶”志愿者、西部计划志愿者)。

2、加强与省内高校合作。加强与省内高校和职业技术院校在科技、产学研和就业创业等方面的合作,充分发挥高新区和白云区大中型骨干企业集聚的优势,畅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渠道,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直通车。

3、加强对区内企业的引导。加强与区内企业沟通与联系,了解企业对人才的需求,举办专场招聘会,积极向企业推荐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4、建立大学生实习基地和见习基地。鼓励区内企业接收大学生实习,探索高新区和高校共同补贴企业一定实习费用的大学生实习新模式,打造大学生实习基地,增强大学生就业能力。大学生见习基地的建立和管理办法待国家相关部门出台具体政策后另行制定。

5、建立大学生创业园。依托高新区标准厂房、一号服务站及标准厂房辅助用房等创业孵化基地,在金阳科技产业园建立20000平方米的大学生创业园,同时,积极实施大学生创业园二期工程。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公室要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辅导以及法律咨询、财税咨询、专利申报等创业服务。

6、构建就业创业信息平台。建立高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信息网络,利用省市新闻媒体、高新区及高校网站,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和高新区区内企业人才需求情况,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信息。

7、努力增加就业岗位。在鼓励优势企业增产扩能、增加就业岗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引进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项目和企业,在土地供应、产业发展上给予重点扶持。

二、加大就业扶持

8、制定奖励政策。区内企业每年新吸纳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达到5名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每增加1名,奖励增加1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9、给予社保补贴。对区内企业新聘用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其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企业缴纳部分,由高新区按照20%—50%的比例给予一定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10、优先项目申报。对于当年吸纳20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区内企业,在申报国家、省创新基金或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时,高新区给予优先推荐,对获得立项支持的项目高新区给予不低于50%的资金匹配;对其申报高新区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的,高新区予以优先安排。

三、鼓励自主创业

11、降低注册门槛。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企业开通工商注册绿色通道,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规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不作最低注册资本限制;鼓励高校毕业生以知识产权、实物、科技成果等可评估资产出资,非货币形式出资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70%。

12、实施税收优惠。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企业开通税务绿色通道,免费办理税务登记。在大学生创业园新办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按照国家政策实行税收优惠。

13、实行创业资助。高校毕业生在大学生创业园内创办企业,可向贵阳高新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贷款担保,对获得银行贷款的,高新区可给予贴息;企业创办期间,可向高新区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无偿资助。具有博士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在高新区创办企业的,可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

14、给予房租补贴。在大学生创业园新办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企业,经审核,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第一年给予房租全额补贴,第二年给予50%的房租补贴;100—200平方米,第一年给予80%的房租补贴,第二年给予50%的房租补贴;200平方米以上,第一年给予60%的房租补贴,第二年给予30%的房租补贴。

15、实行会展补贴。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企业参加高新区组织的各类会展,并给予不低于50%的展位补贴。

16、实行专利资助。高校毕业生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企业,取得国内外专利的,按照《贵阳市知识产权申报资助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资助或奖励。

17、加大孵化支持。发挥创业扶持资金的引导作用,帮助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企业获得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企业申报并获得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立项支持的,可给予50%-100%的匹配资金支持。

四、完善保障措施

18、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高新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由高新区党工委书记任组长,管委会有关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加强对高新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各项具体工作。

19、创新服务方式。各部门各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创新服务形式,增强服务意识,优化服务内容,加强相互配合,为高校毕业生在高新区就业与创业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

本措施若遇国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的若干措施》,建立贵阳高新区大学生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创业园是大学生自主创业、实施创业项目孵化的基地。通过提供创业场地、创业创新服务、创业扶持等,使高校毕业生增强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二条 进入创业园的创业企业,其主要创办人原则上是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或在我省基层服务期满2年以内的“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生、“三支一扶”志愿者、西部计划志愿者,并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能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创业园由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工作,并设立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公室,高新区产业发展部、贵阳高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人员参与日常管理。

第四条 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全面负责创业园的管理工作,制定创业园管理制度;

2、聘请校内外专家、创业成功人士等对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的发展进行指导;

3、协调创业企业与地方工商财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4、落实高新区对创业企业各项优惠政策;

5、负责创业企业资料整理及归档工作;

6、负责创业园、创业企业的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三章 入驻条件与入驻程序

第五条 入驻创业园的创业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创业项目较成熟,具有创新性和良好的市场潜力;

2、在贵阳高新区工商部门注册,并在高新区税务机关进行登记;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贵阳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

4、具有较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入驻创业园须履行以下程序:

1、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贵阳高新区大学生创业园入园申请书》、商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创办人身份证明及学历学位证书等;

2、由创业服务中心组织评审,报经高新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确定入驻资格;

3、通过审批的创业企业与创业服务中心等单位签订相关协议。

第四章 创业企业的扶持

第七条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享受《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的若干措施》的政策扶持。

第八条 创业企业获得有关部门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国家相关政策实行税收优惠。

第五章 创业企业的管理

第九条 对批准入驻创业园的创业企业一律采用合同制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条 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对创业企业进行以下管理:

1、创业企业负责人在接到进驻创业园的通知后,5日内与创业服务中心等单位签订有关合同;

2、创业实施中,涉及改变预定目标和项目内容,中止、提前或延期计划实施等变动,创业企业负责人须提前15天提出报告;

3、对项目实施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创业企业,予以撤消或中止有关合同。

第十一条 创业企业应遵守如下规定:

1、遵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及有关协议;

3、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创业园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4、未经同意,不得将本公司经营场地进行转包;

5、遵守创业园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章创业企业的退出

第十二条 创业企业合同期满,自行退出创业园。符合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的,可另行申请。

第十三条 创业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出《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创业园:

1、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场地租赁费、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的;

2、严重或屡次违反创业园有关管理规定的;

3、 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将场地转租给其他经营者的;

4、其它不适宜在创业园继续进行生产经营的。

第十四条 创业企业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30日内,须结清应缴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贵阳国家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生实习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的若干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区内企业接收大学实习生,增强大学生就业能力,选择园区部分企业建立大学生实习基地(以下简称实习基地)。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学生实习,是指高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毕业前的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的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管理机构。由高新区产业发展部负责组织协调大学生实习及实习基地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具体职责。高新区产业发展部负责了解省内高校需实习的人数和区内实习基地可接纳实习人数等相关信息,并推荐合适的大学生到相关实习基地进行实习。

第五条 协调安排省内高等院校与实习基地企业签订《大学生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学生实习期间,由实习单位和高校共同承担管理责任。实习学生完成实习任务后,实习单位应为每位学生填写《大学生实习鉴定表》。

第三章 实习基地申报条件和办法

第六条 申报条件。贵阳高新区内具有一定的规模,能够提供一定数量实习岗位,并能安排带教人员的企业可申报实习基地。高新区软件、咨询、中介企业接收大学生实习,可按实际需要接收。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也可提供一定实习岗位安排学生实习。

第七条 申报办法。需建立实习基地的企业向区产业发展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由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授予该企业“贵阳国家高新区大学生实习基地”。

第四章 实习基地补贴标准和程序

第八条 补贴标准。经批准,凡接纳大学生毕业前实习的企业,由高新区按150元/月·人进行补贴。高校对实习企业的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企业接纳省外院校贵州籍学生到实习基地实习,可享受相关补贴政策。

第九条 补贴程序。大学生实习完毕,经审核认定,报区大学生就业与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区产业发展部、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兑现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产业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贵阳高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管理,根据《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商注册和税务关系均在贵阳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区范围内的企业,符合扶持资金扶持方向的,均可向高新区管委会申请扶持。

第二条 高新区管委会设立500万元的扶持资金,专项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在高新区就业与创业。

第二章 扶持的方式及标准

第三条 贵阳高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扶持的方式主要有:企业接收大学生实习补贴、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及补助、创业项目贷款贴息、项目无偿资助、房租补贴、会展费用补贴等方式。

第四条 各种扶持方式的扶持标准:

1、企业接收大学生实习补贴。企业接收高校学生进行毕业前实习的,按照《贵阳国家高新区大学生实习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由高新区对接纳大学生毕业前实习的企业按150元/月·人进行补贴。

2、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及补助标准。奖励标准:区内企业每年新吸纳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达到5名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每增加1名,奖励增加1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对区内企业新聘用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其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企业缴纳部分,由高新区按照20%—5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创业项目贷款贴息。对高校毕业生运用银行贷款进行创业的企业,给予贷款利息50%--100%的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4、项目无偿资助。对高校毕业生投资比例达到30%及上的项目,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择优选择资助对象,确定资助等级与金额。项目无偿资助分为四个等级: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

5、房租费用补贴。入驻大学生创业园的企业,经审核,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第一年给予房租全额补贴,第二年给予50%的房租补贴;100—200平方米,第一年给予80%的房租补贴,第二年给予50%的房租补贴;200平方米以上,第一年给予60%的房租补贴,第二年给予30%的房租补贴。

6、会展费用补贴。高校毕业生的创业企业参加高新区组织的各类会展,给予50%的展位费补贴。

第三章 扶持资金的兑现

第五条 企业接收大学生实习补贴申请、受理及兑现:大学生实习完毕,企业向高新区产业发展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经区产业发展部审核认定,报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区产业发展部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兑现补贴。

企业申请时需报送的资料:企业申请报告,实习大学生名单等材料。

第六条 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及补助的申请、受理及兑现:企业每年年末向高新区产业发展部提出申请,经区产业发展部审核认定,报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区产业发展部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兑现奖励及补助。

企业申请时需报送的资料:企业申请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的,应提交高校毕业生就业劳动合同、工资花名册以及学历学位证书等资料;企业申请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的,除了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企业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缴纳凭证。

第七条 创业项目贷款贴息的申请、受理及兑现:企业向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创业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评审,报区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创业服务中心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兑现。

企业申请时需报送的资料:《贵阳高新区大学生创业园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申请表》、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工商税务登记证以及贷款合同、付息单等资料。

第八条 创业项目无偿资助的申请、受理及兑现:企业向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申请,创业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评审,报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创业服务中心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兑现。

企业申请时需报送的资料:《贵阳高新区大学生创业园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申请表》、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工商税务登记证,项目的年产值(以产业发展部核准的数据为准)、税收入库证明等材料。

第九条 房租费用补贴的申请、受理及兑现:企业向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申请,创业服务中心初审报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创业服务中心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兑现。

企业申请时需报送的资料:《贵阳高新区大学生创业园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申请表》、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工商税务登记证,房屋租赁合同及房租支付依据等资料。

第十条 会展费用补贴的申请、受理及兑现:企业向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申请,创业服务中心初审报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创业服务中心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兑现。

企业申请时需报送的资料:会展方开具的发票等资料。

第四章 扶持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接收大学生实习补贴、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及补助资金由区产业发展部负责追踪问效管理,创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项目无偿资助、房租费用补贴、会展费用补贴资金由区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追踪问效管理,区财政、监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扶持资金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获得扶持的企业每月按时分别向高新区产业发展部报送统计报表、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获得创业项目贷款贴息和项目无偿资助的企业,每月按时向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不按时向相关部门报送报表等有关资料的,取消企业下一年度扶持资金扶持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政策法规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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